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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(4/7)

堂,禅僧居其中焉。

延兴二年夏四月,诏曰:“比丘不在寺舍,游涉村落,交通奸猾,经历年岁。 令民间五五相保,不得容止。无籍之僧,精加隐括,有者送付州镇,其在畿郡,送 付本曹。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,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,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,然 后听行。违者加罪。”又诏曰:“内外之人,兴建福业,造立图寺,高敞显博,亦 足以辉隆至教矣。然无知之徒,各相高尚,贫富相竞,费竭财产,务存高广,伤杀 昆虫含生之类。苟能精致,累土聚沙,福钟不朽。欲建为福之因,未知伤生之业。 朕为民父母,慈养是务。自今一切断之。”又诏曰:“夫信诚则应远,行笃则感深, 历观先世灵瑞,乃有禽兽易色,草木移性。济州东平郡,灵像发辉,变成金铜之色。 殊常之事,绝于往古;熙隆妙法,理在当今。有司与沙门统昙曜令州送像达都,使 道俗咸睹实相之容,普告天下,皆使闻知。”

三年十二月,显祖因田鹰获鸳鸯一,其偶悲鸣,上下不去。帝乃惕然,问左右 曰:“此飞鸣者,为雌为雄?左右对曰:“臣以为雌。”帝曰:“何以知?”对曰: “阳性刚,阴性柔,以刚柔推之,必是雌矣。”帝乃慨然而叹曰:“虽人鸟事别, 至于资识性情,竟何异哉!”于是下诏,禁断鸷鸟,不得畜焉。

承明元年八月,高祖于永宁寺,设太法供,度良家男女为僧尼者百有余人,帝 为剃发,施以僧服,令修道戒,资福于显祖。是月,又诏起建明寺。太和元年二月, 幸永宁寺设斋,赦死罪囚。三月,又幸永宁寺设会,行道听讲,命中、秘二省与僧 徒讨论佛义,施僧衣服、宝器有差。又于方山太祖营垒之处,建思远寺。自正光至 此,京城内寺新旧且百所,僧尼二千余人,四方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,僧尼七万七 千二百五十八人。四年春,诏以鹰师为报德寺。九年秋,有司奏,上谷郡比丘尼惠 香,在北山松树下死。尸形不坏。尔来三年,士女观者有千百。于时人皆异之。十 年冬,有司又奏:“前被敕以勒籍之初,愚民侥幸,假称入道,以避输课,其无籍 僧尼罢遣还俗。重被旨,所检僧尼,寺主、维那当寺隐审。其有道行精勤者,听仍 在道;为行凡粗者,有籍无籍,悉罢归齐民。今依旨简遣,其诸州还俗者,僧尼合 一千三百二十七人。”奏可。十六年诏:“四月八日、七月十五日,听大州度一百 人为僧尼,中州五十人,下州二十人,以为常准,著于令。”十七年,诏立《僧制》 四十七条。十九年四月,帝幸徐州白塔寺。顾谓诸王及侍官曰:“此寺近有名僧嵩 法师,受《成实论》于罗什,在此流通。后授渊法师,渊法师授登、纪二法师。朕 每玩《成实论》,可以释人深情故至此寺焉。”时沙门道登,雅有义业,为高祖眷 赏,恆侍讲论。曾于禁内与帝夜谈,同见一鬼。二十年卒,高祖甚悼惜之,诏施帛 一千匹。又设一切僧斋,并命京城七日行道。又诏:“朕师登法师奄至徂背,痛怛 摧恸,不能已已。比药治慎丧,未容即赴,便准师义,哭诸门外。”绩素之。又有 西域沙门名跋陀,有道业,深为高祖所敬信。诏于少室山阴,立少林寺而居之,公 给衣供。二十一年五月,诏曰:“罗什法师可谓神出五才,志入四行者也。今常住 寺,犹有遗地,钦悦修踪,情深遐远,可于旧堂所,为建三级浮图。又见逼昏虐, 为道殄躯,既暂同俗礼,应有子胤,可推访以闻,当加叙接。”

先是,立监福曹,又改为昭玄,备有官属,以断僧务。高祖时,沙门道顺、惠 觉、僧意、惠纪、僧范、道弁、惠度、智诞、僧显、僧义、僧利,并以义行知重。

世宗即位,永平元年秋,诏曰:缁素既殊,法律亦异。故道教彰于互显,禁劝 各有所宜。自今已后,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,仍依俗断,余悉付昭玄,以内律僧制 之。二年冬,沙门统惠深上言:“僧尼浩旷,清浊混流,不遵禁典,精粗莫别。辄 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:诸州、镇、郡维那、上坐、寺主,各令戒律自修,咸依内禁, 若不解律者,退其本次。又,出家之人,不应犯法,积八不净物。然经律所制,通 塞有方。依律,车牛淫人,不净之物,不得为己私畜。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,限 听一乘。又,比来僧尼,或因三宝,出贷私财。缘州外。又,出家舍著,本无凶仪, 不应废道从俗。其父母三师,远闻凶问,听哭三日。若在见前,限以七日。或有不 安寺舍,游止民间,乱道生过,皆由此等。若有犯者,脱服还民。其有造寺者,限 僧五十以上,启闻听造。若有辄营置者,处以违敕之罪,其寺僧众摈出外州。

僧尼之法,不得为俗人所使。若有犯者,还配本属。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,求 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,若无德行,遣还本国,若其不去,依此僧制治罪。”诏 从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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